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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个人借款还是公司-【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35:57 阅读: 来源:丝袜厂家

借贷网讯 个人借款或是公司责任承担完全不同,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袁某为扩建公司向王先生借钱38万元,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来该公司却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袁某称借钱是为公司建设,该公司则认为38万元是袁某个人行为,双方相互推脱责任,无奈,王先生将袁某和该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具体该案案情情况如下,王先生称,2008年1月30日,被告袁某通过二七区信用社的李先生找到了他,袁某称自己独资经营的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购买旋转舞台缺乏资金,想向王先生借款38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定还上。王先生经过细心思量后,同意了袁某的请求,并由李先生为证明人,当场签订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先生现金38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不还,我公司所有财产归王先生所有。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3个月后,王先生多次找袁某要钱,王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把钱还上,王先生只好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还回自己的38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理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在为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二被告均为提交证据证明袁某在借款时还在其他公司任职,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应当认定被告袁某在借条中所称的“公司”即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由于袁某在借条中未载明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9月6日,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袁某、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先生的借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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