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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个人债务向共同债务推进情况-【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13:20 阅读: 来源:丝袜厂家

1、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债务区分的后果

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没有明确的区分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对其进行了划分。明确了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义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活动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实务中,处理债务时难以区分。主要因为不好判断合意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案例一中张某有赌博恶习,所借债务6万元没有经过李某同意,可能用于赌博,无法判断6万元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而只好认定为共同债务。案例二认定共同债务是不合理的,但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推定为个人债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在诉讼中一方提供大量的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借据,因此往往导致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

2、举证责任分配导致的后果

婚姻法鉴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遏制夫妻将家中财产大部分分给一方,将主要债务分给另一方恶意避债等行为。对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行共同债务推定的规定。这种规定实际上是把举证的责任分配给了债务人外的第三人,需由第三人证明自己与所诉债务,这不仅加重第三人的负担,而且勉为其难,容易造成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害。该条规定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 。试想:第一,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在中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又有多少?第二,夫妻的内部财产约定,属于个人隐私,第三人如何知晓?就是第三人知道了,夫或妻一方也难以证明。第三,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外负债,谁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便夫或妻想约定,债权人一般也不会同意。笔者认为,一方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责任。把本该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现在一概推向夫或妻一边,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扩大了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样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如案例二陈某在给付周某15万元做生意,陈某又不参与周某经营,周某在外借款30万元,现第三人起诉陈某与周某还款,陈某必须证明上述借款为周某的个人债务。但是,夫妻双方不可能随时离婚准备,平时不可能收集证据,诉讼时难以取证证明。因而,30万元的借款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只能推定为共同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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