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路阻人通行遭打受伤住院责任共担-【新闻】
挖路阻人通行遭打受伤住院责任共担
钦浪网迅 (记者 李鹏钧 通讯员
覃世武)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否则会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浦北县村民黄某付无故在自家田地的田埂上挖路,阻碍了黄某达通行,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最终引发纠纷。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黄某付与被告黄某达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达赔偿原告黄某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324.72元。
2013年9月16日上午8时左右,黄某付在同村黄某宗房屋南向边田埂挖路,黄某达需要通过道路到新屋做工,见到黄某付在挖道路就上前问其为何要挖毁道路,黄某付认为这条通道的地是自家的田地,自己有权对此进行处置。双方理论中,黄某付上前拦住黄某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打架,致使黄某付受伤。
经诊断,黄某付的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纠纷发生当日该案经福旺镇北兰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黄某付多次向黄某达追索经济损失,均遭到黄某达拒绝。无奈之下,黄某付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达赔偿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207.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达认为原告黄某付擅自挖大路,影响自己及他人的通行,上前与原告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但是在被告和原告理论过程中,原告上前拦住被告后发生打架,且原告挖的大路原为村中的共同通道,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人通行,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双方在该案中的所起的作用大小,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207.86元,按照原、被告4:6比例责任分担,原告应承担883.14元,被告承担1324.72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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