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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网络著作权保护微时代转发需注明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9 16:51:14 阅读: 来源:丝袜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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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4月24日电(见习记者何青 胡玉菡)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日前已正式启动。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惠做客正义网微访谈,围绕网络著作权侵权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据介绍,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成立三年来,共审查起诉案件500余人,接待企业来访咨询300 余次,办理过“全国打击视频侵权犯罪第一案”、“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案”等一系列重案要案。

“微”时代:转发需注明文章的作者和出处

近日,“琼瑶举报于正抄袭”风波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有不少网友对著作权保护问题深表担忧。对此,刘惠表示,琼瑶作为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但是本人必须要举证自己是权利主体,以及别人侵犯自己权利的证据。

刘惠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在民事救济途径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维权成本高、耗时长。权利人应当有主动维权意识,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寻求司法机关保护。

在网络“微”时代,网友使用微博、微信转发他人文章,如何避免侵权?刘惠认为,如果转发时注明文章作者出处,应当不构成侵权。侵权行为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或者给对权利人造成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网络盗版:“本片来自网络”等声明不属免责

日前,“快播侵权案”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法院认定快播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但一些视频网站盗链现象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乱象”,刘惠表示,搜索引擎、盗版网站与广告联盟,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盗版侵权产业链,导致监管部门查处起来非常困难。

“互联网监管工作显然滞后于产业发展,应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监管,这也有利于遏制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刘惠说。

不少网络视频会注明“本片来自网络,仅供个人学习,请在24小时之内删除”。类似声明能否成为网站的免责事由?刘惠表示,这种声明不属于免责事由,网站是否侵权要看是否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如果没有权利人的许可就是侵权行为。

刘惠说,目前网络视频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免费提供给网友下载欣赏,但是外挂广告,通过网友点击率收取广告费达到营利目的。网友单纯的观看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这种行为会给侵权人带来收益,从而对权利人造成损失。

没有点击,就没有侵权。刘惠在微访谈最后提醒广大网民,抵制盗版、支持正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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