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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协会企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0-01-15 01:18:49 阅读: 来源:丝袜厂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快递企业行为和快递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快递服务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服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中国快递协会单位会员(包括省快递协会会员企业在内的团体会员)及其他签署本公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中国快递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省(市、自治区)快递行业协会受中国快递协会委托负责本地区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下简称公约监督机构),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服务标准及职业道德规范,合法经营,履行自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推行承诺责任,努力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各类快件产品服务价格,予以公开告示。不以低于邮政普遍服务的价格揽收快递业务。

(三)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四)维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确保信息安全,除法律另外规定外,公约成员单位及其员工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信息。

不得擅自扣压、隐匿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

(五)严格执行国家禁限寄规定,加强对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寄递渠道通信安全。

(六)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节能减排、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使用统一品牌的加盟企业间应平等协商,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时足额进行经济结算,保证网络互联互通,运转畅通。不损害使用统一品牌的加盟制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加盟商在快递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品牌所有人负有连带责任。经营活动指快件的揽收、派送、分拨和运输。

(八)依照国家规定严格代收货款管理。凡因快递服务延伸提供代收货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民事合同,明确寄件人、收件人和快递企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收货款资金的安全。

(九)及时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其中包括消费者协会或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处理好邮政管理部门转来的申诉。对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予以赔偿。

(十)按照国家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员工参加国家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遵守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照足额纳税。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债务。

依法上报企业各项统计数据,不得瞒报。

(十三)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四)不以盗窃、利诱、购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遵守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十五)凡因盗窃、隐匿、开拆、扣压、毁弃快件;或者因贪污、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被各快递企业除名的员工,经公约监督机构的确认,会员单位在其被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

(十六)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快递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业内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其他快递企业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人才。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业内不正之风。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中国快递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本协会的各项决定,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中国快递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快递业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业内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定。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业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核实,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快递协会设专职人员依照本公约的规定,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中国快递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邮政局备案,由中国快递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中国快递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快递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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